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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肖学祥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学祥,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肖学祥,男。被执行人谢彬,男。肖学祥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谢彬偿还申请执行人肖学祥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开江县信用合作联社同期贷款利率承担相应利息至还款完毕之日止(兑现时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利息),被执行人谢彬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彬在中国邮政银行开江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彬在中国邮政银行开江县支行账户上的工资收入15850元,每月扣划1500元,直至扣划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昌礼审 判 员  范贤春代理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