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民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石雅娟与关景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雅娟,关景财,张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昌民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石雅娟,住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关景财,住吉林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俊红,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石雅娟与关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昌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赵维民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7973,00元,申请执行费18,298元。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部分财产,经核查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执字第3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维民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