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正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山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正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山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典武,陈崇国,陈建磊,林东,陈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41-1号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山正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典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黄山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谢钦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典武。被告:陈崇国,男,汉族,1959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陈建磊,男,汉族,1986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林东,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陈凤英,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林东的银行存款745万元。现因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林东在中国银行嘉兴秀城支行62×××73账户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林东在中国银行嘉兴秀城支行62×××73账户上的银行存款745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周 怿审 判 员  戴东辉代理审判员  宋乾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纪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