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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晓斌与李星怡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斌,李星怡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09号原告刘晓斌。委托代理人柏永刚(原告之夫)。被告李星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斌与被告李星怡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