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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德惠供暖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门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德惠供暖服务有限公司,门闯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945号原告沈阳德惠供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茨榆坨镇二委。法定代表人寇德仲,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峰,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72********,汉族,辽中县茨于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政府路*****号2-5-2。被告门闯,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2110221985********,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茨于坨镇富城阳光小区*号楼3-2-1。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德惠供暖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门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德惠供暖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德惠供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