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株洲科跃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强、原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科跃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刘强,原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株洲科跃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金山路。法定代表人高仁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浩,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强,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原志刚,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株洲科跃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强、原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科跃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科跃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科跃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强、原志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株洲科跃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易大玄审 判 员 蒋坤学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