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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玉银诉杨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银,杨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马玉银,男,回族,1993年4月10日出生。被告:杨风军,男,汉族,1961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支公司。住所地:哈巴河县阿克齐镇人民路17号。负责人:罗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银诉被告杨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银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46元,减半收取163.73元,由原告马玉银负担。审判员 孟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加玛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