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胡文辉与史志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辉,史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998号申请执行人胡文辉。被执行人史志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史志杰支付申请人胡文辉6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承担执行费145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史志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志杰71806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