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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胡文辉与史志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辉,史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998号申请执行人胡文辉。被执行人史志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史志杰支付申请人胡文辉6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承担执行费145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史志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志杰71806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