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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一)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舜怡与廖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舜怡,廖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一)字第215-2号原告刘舜怡。被告廖柳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舜怡诉被告廖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舜怡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2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2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舜怡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汝 磊人民陪审员 杨 恂人民陪审员 周祖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婷婷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