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一)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舜怡与廖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舜怡,廖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一)字第215-2号原告刘舜怡。被告廖柳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舜怡诉被告廖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舜怡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2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2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舜怡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汝 磊人民陪审员 杨 恂人民陪审员 周祖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婷婷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