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初字第1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黎明与被告方泽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方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530-1号原告黎明,女,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方泽清,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明与被告方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告下落不明,申请暂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祁怀志审 判 员 董晓明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辰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