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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民初字第1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黎明与被告方泽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方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530-1号原告黎明,女,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方泽清,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明与被告方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告下落不明,申请暂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祁怀志审 判 员  董晓明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辰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