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荣耀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A公司,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无锡A公司。被告人侯某,无锡A公司原实际经营者。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无锡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人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A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赵红妹、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A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2013年4月,被告人侯某系A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侯某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杨某(另案处理)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尧德商贸有限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为02871358、02871359),价税合计人民币(下同)226500元,涉及税额32910.25元,该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A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涉案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失控,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5月要求A公司自查,A公司将涉案税额32910.25元做进项税额转出,按要求缴纳相应滞纳金,并被处以1倍罚款(即32910.25元),现已履行完毕。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侯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荡口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徐某、赵某、赵某某的证言,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清单,被告单位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资料、税务登记证、记账凭证、账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安徽警方移送的有关开票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尧德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工商资料等材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出具的账户明细对账单,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结果明细表》、《执行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被告人侯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32910.2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侯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犯罪后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侯某系被告单位A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应同时认定为单位自首。被告单位A公司已将涉案已抵扣税款做进项转出处理、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被告人侯某系初犯,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侯某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无锡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匡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