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闯受贿罪,朱闯贪污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42号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监督机关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罪犯朱闯,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明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在安徽省蚌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李兆玉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指派监管干警郭淼,罪犯朱闯及证人张士民、范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朱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闯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但罪犯朱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首次减刑,同时还有判处的没收财产未完全履行,建议在正常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减。罪犯朱闯认为,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认真改造,希望能够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1次、表扬2次,共计3次的奖励。另查明:在原案件审理过程中,朱闯的亲属已为其退赃701166元,案件判决后又为其退缴了余下全部赃款478434元。另外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又执行没收朱闯的财产36267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蚌埠监狱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表及罪犯朱闯的陈述,证实罪犯朱闯入监后认真改造,先后获得3次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张某、范某证言,证实罪犯朱闯在服刑过程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2)明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书、明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说明壹份及缴款凭证,证实朱闯亲属为其退出全部赃款共计1179600元及已执行没收财产36267元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朱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且于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执行了部分没收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检察机关提出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首次减刑应在法定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减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