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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铭与被告徐建洪、董海娟、周皆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铭,徐建洪,董海娟,周皆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陈铭。法定代理人陈刚。被告徐建洪。被告董海娟。被告周皆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铭与被告徐建洪、董海娟、周皆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铭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5元,由原告陈铭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