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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俊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686号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668号2号楼114-116号。法定代表人GEOFFRYVICTORKELL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元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机遇公司”)与被告杨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爱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际机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元平、陈学文,被告杨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际机遇公司诉称,案外人刘洪来于2014年7月30日向原告公司申请贷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20日,贷款年利率为1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从2014年9月开始分六期还款,每次还款本息为9281元。该贷款由被告杨俊及刘洪来妻子为法定代表人的淮安丽源针织厂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刘洪来在贷款后履行了两期的还款义务。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主债务人及被告杨俊未有按期归还2014年11月20日以后至2015年7月20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要求被告杨俊承担归还贷款本金34361元、利息2763元(已计算至2015年2月20日)、违约金646元,合计37770元的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被告杨俊辩称,对借款由原告提供担保事实及主债务人归还借款本息的事实无异议。我在现无力一次性归还,要求分期归还或由主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一并共同归还该借款本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原告国际机遇公司以台港澳法人独资形式成立并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等业务。2014年7月30日,原告国际机遇公司与案外人刘洪来签订淮安农贷借字(2014)第0124号的填空式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刘洪来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进货,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7月20日,年利率为1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从同年9月20日开始分六次每隔一个月归还借款,借款服务费1000元。约定的借款直接汇至刘洪来中国银行楚州支行账户。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隔一个月的第20日。在违约责任方面特别约定:借款方在约定还款日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方对应还本息合计金额,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逾期罚息;借款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则借款方或者担保方将承担贷款总款的20%的违约金,并且将承担支付贷款全额及催款所引起的所有费用。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合同同时约定该合同下借款由杨俊、淮安丽源针织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2014073001241、2014073001242。2014年7月23日,被告杨俊、淮安丽源针织厂各自向原告国际机遇公司提供担保人声明及确认书同意为刘洪来借款5万元提供担保。并于同月30日,分别与原告国际机遇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两份保证合同均分别约定:为赵国飞与国际机遇公司签订的借款5万元的淮安农贷借字(2014)第124号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清偿期满后两年。2014年7月30日,原告国际机遇公司将5万元电汇至刘洪来在中国银行楚州支行的账户后,刘洪来在贷款支付凭证上签字确认收到5万元贷款。2014年9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刘洪来分两次归还借款本金计15639元、利息2923元。此后四期到期贷款本金34361元、利息2763元(已计算至2015年2月20日),合计37124元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646元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在本案借款合同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一年以下期的基准利率为年5.6%。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营业执照、借款合同、担保人声明及确认书、保证担保合同、贷款支付凭证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洪来与原告国际机遇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接受了原告国际机遇公司5万元,双方于2014年7月30日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现刘洪来未依照双方约定的时间给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国际机遇公司与被告刘洪来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故原告国际机遇公司有权提前向主债务人主张收回贷款的权利。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被告杨俊、淮安丽源针织厂共同为刘洪来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被告杨俊、淮安丽源针织厂自愿行为,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因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主债务清偿期满后2年,应认定担保为2年,故原告国际机遇公司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中任一个或几个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洪来及其他保证人追偿。原告国际机遇公司在庭审前放弃了对主债务人刘洪来及蔡金花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杨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原告国际机遇公司主张利息2763元的诉讼请求。因合同约定的利率未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准许。保证人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361元,承担利息2763元(算至2015年2月20日)的义务。原告国际机遇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64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庭审后,被告杨俊归还1万元,该1万元应先归还利息2763元,超出部分计入归还本金,即被告杨俊应归还借款本金271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24元;二、被告杨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洪来、淮安丽源针织厂追偿;三、驳回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5元,被告杨俊负担36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慧娟附页: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