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岳阳泉福西瓜专业合作社、赵光明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泉福西瓜专业合作社,赵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岳阳泉福西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自成垸居委会柳林路桥头。法定代表人周坚,理事长。申请人赵光明,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西城办事处双元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5********。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岳阳泉福西瓜专业合作社、赵光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岳阳泉福西瓜专业合作社、赵光明因西瓜嫁接苗订购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经岳阳市君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君山区泉福西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周坚)同意2015年5月5日-10日后未发清预定苗的农户按600元/亩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当事人双方上户核实的数据为准,赔偿金在2015年6月10日日前支付总额的50%,余款部分的50%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2015年4月30日后,当事人君山区泉福西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周坚)发放的西瓜苗为免费发放;当事人君山区泉福西瓜合作社(理事长周坚)不承担5月1日-4日部分的赔偿。三、当事人赵光明及种植农户不再追究2014年白皮西瓜一事,当事人君山区泉福西瓜合作社(理事长周坚)不负责任何与白皮西瓜有关的赔偿责任。四、当事人君山区泉福西瓜专业合作社不负责5月5日所发外地西瓜苗的任何后续问题。当事人赵光明及种植农户不得以5月5日所发外西瓜种苗有关的任何后续问题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五、本次协议双方签订生效,本次调解结案后,当事人双方今后不得再以本案有关的任何理由和借口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六、当事人双方申请至君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