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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泉禄与北京军区装备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00210号起诉人高x,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本院收到高x起诉北京x装备部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称:1、起诉人系北京x装备部怀柔工程爆破器材仓库退休老干部,已退休21年,靠租房住。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1999)第19号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文件》规定,装备部在丰台基层营院建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首先是离退休干部,起诉人完全符合此规定。2、2000年,北京军区司令部在丰台工程器材仓库,建两栋经济适用房。根据军委(1999)第19号文件、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文件规定,起诉人完全符合购买条件,并多次提出申请。而当时领导说:“两栋房是专门为在职干部盖的主官楼,你已列入进住马连道干休所的计划,不分给你。”对此,起诉人虽有意见,还是相信组织会给一个合理安排。但是,当马连道干休所分房时,却告诉起诉人根本没有列入计划(比起诉人职务低退休晚的都分房了)。起诉人是两头落空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3、2011年,北京x装备部又在原丰台工程器材仓库,建三栋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79604平方米,军职住房14套,师职住房54套,团职住房130套,职工住房156套,房源充足。起诉人想这次该轮到自己购买一套了吧。万万没想到20年的期盼又一次落空。2012年2月4日,单位领导传达了关于装备部在起诉人单位建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实施办法。分配对象主要为装备部机关营以上在职干部。要起诉人购买机关在职干部二次购买新房后腾退的旧房。此等做法完全违背了中央军委和总后勤部有关房改文件的精神,既不公平公正又违纪违法,是对退休干部的歧视和侮辱。在职干部住着公寓房又多次购买经济适用房,有的将房子闲置10年多,有的将房子出租牟利。中央军委和总后勤部文件明确规定:在职干部以住公寓房为主,经济适用房出售首先考虑离退休干部。装备部个别领导,阳奉阴违口是心非,说一套做一套,公然不执行,打着为离退休干部建经济适用房的旗号,为个人和少数人谋取私利。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政治部,明确规定“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部队负责解决,被起诉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5、2013年1月1日,装备部为完成移交任务,在没有落实住房的情况下,将起诉人强行移交北京市丰台区第14干休所安置(当时签协议13年9月前给落实住房)。起诉人相信党、相信领导,才签字同意移交。现在3年了房子也没有落实,起诉人被个别领导给骗了。起诉人认为:起诉人唯一诉求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移交政府安置,合情合理合法。被起诉人的行为违纪违法,并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住房权。因此,起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购买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8号院北京x装备部新建正团职经济适用房一套。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高x起诉北京x装备部,要求购买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8号院北京x装备部新建正团职经济适用房一套。高x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x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曲晓庆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