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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永定区。被告阮某某,男,汉族,住永定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龙生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6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登记结婚,2007年4月3日生育一女阮某甲。婚后双方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打架,被告每次酒后心情不好就会打骂原告。2014年5月26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于2014年7月1日以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申请撤诉。但半年多以来,被告的情况依旧,原告面对被告的冷漠无情和无动于衷,没有与之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阮某甲现与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念二年级。原告希望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因为被告有暴力倾向。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新罗区中城北环西路39号的中国体育彩票70817销售点和位于新罗区交易城谢洋桥头的中国体育彩票70193销售点。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因在新罗区中城北环西路39号经营中国体育彩票70817销售点开业需投入资金,2014年7月29日原告向其母亲沈某某及原告的妹妹张某甲各借款20000元,向林某某及林某甲各借款5000元,共计借款50000元。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现原告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令: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阮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中国体育彩票70817销售点归被告经营,中国体育彩票70193销售点归原告经营;四、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由被告承担20000元,原告承担3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阮某某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育有婚生女阮某甲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3日生育婚生女阮某甲的事实。3、婚育节育证明书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目前为止只育有一女的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阮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已依法向被告送达,被告未出庭参加庭审质证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反驳证据,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已确认的证据及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阮某某于2006年12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4月3日生育一女阮某甲。婚生女阮某甲现与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念二年级。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于2014年7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于2014年7月1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经过一段时间后,双方感情仍无改善。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后仍表示没办法和好,坚持要求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考虑到婚生女一直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并在被告所在辖区念小学,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不宜改变其成长环境,婚生女宜由被告抚养。因此,原告诉请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有暴力倾向,希望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结合当地目前的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原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月起向被告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无法查明其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债务的具体情况,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原、被告若有相关证据,可另行起诉。被告阮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阮某甲由被告阮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之月止向被告阮某某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每月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判决生效之月至当年12月份的抚养费,本判决生效的次年起每年的1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许龙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黄文兴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