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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吕某某,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彬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长恩,运城市盐湖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畅清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彬彬、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长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2011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7日生一女孩吕伊茹,现随原告吕某某生活。因原、被告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2月27日被告李某及其父亲将孩子送至原告吕某某单位,并时隔数日前来闹事,双方自此分居至今。后被告李某将原告吕某某西凤花园2号楼2单元602室房门撬开,搬走家中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两台、接收器一个、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被子数个。现原告吕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吕伊茹由原告吕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吕某某彩礼50000元、16克项链一条、爱玛电动车一辆、海信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两台、接收器一个、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奇瑞QQ3轿车一辆;5、诉讼费由被告李某承担。原告吕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人高长命、董仙草书面证明,拟证明原、被告自2012年12月分居至今,被告李某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2、证人王照照、孟立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分居情况。3、证人费更生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分居情况及原告吕某某给付被告李某礼金数额。4、证人杨哲的证言,拟证明被告李某及其家人将原告吕某某西凤花园2号楼2单元602室房内家具搬走的情况。5、海信电视机、洗衣机收据各一份,拟证明海信电视机、洗衣机系原告吕某某购买。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恩爱,并生了孩子,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感情未破裂,夫妻感情可以和好如初,故请求劝说原告吕某某撤诉,或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李某就原告吕某某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证人高长命、董仙草未出庭,无法核实其书面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质证;2、证人王照照、费更生、杨哲、孟立的证言均无法证明原、被告是否分居,王照照只能证明其2012年后半年和原告吕某某一起居住;费更生不和原告吕某某在一起居住,无法证明原、被告的分居情况;3、原、被告结婚时间为2011年,不存在返还财产。本院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原告吕某某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1、证人高长命、董仙草未出庭,无法核实其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2、证人王照照、费更生、杨哲、孟立的证言不能证明原、被告分居情况,本院对该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客观性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7日生一女孩吕伊茹。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吕某某遂以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双方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彼此应多关心、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婚后双方虽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吕某某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不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若尧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