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姜川与张宇航、杜金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川,张宇航、杜金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姜川被执行人张宇航、杜金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川与张宇航、杜金钰民间借贷(2015)靖民调字第65号人民调解一案中,申请人姜川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姜川与张宇航、杜金钰民间借贷(2015)靖民调字第65号人民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关 慧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