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行审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炳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许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建行审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亚娟。被执行人许炳松。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卫医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11月24日,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建卫医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许炳松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系非法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夏枯草、半枝莲、白花蛇舌草、生白术、伸筋草、猫眼草各1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3、罚款人民币8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卫医催(2015)2号《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缴纳违法所得600元、罚款8000元及加处罚款8000元,共计人民币16600元,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建卫医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