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承运五金轴承商行与李燕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承运五金轴承商行,李燕珍,罗灼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417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承运五金轴承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张静,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李燕��,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中山市煜立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罗灼标,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承运五金轴承商行(以下简称承运轴承商行)诉被告李燕珍、罗灼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重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运轴承商行的经营者张静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燕珍经营的中山市煜立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立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对账,煜立公司确认欠原告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货款230515元。在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形下,原告遂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判决煜立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30515元及相应利息。现发现煜立公司系李燕珍人作为唯一投资人注册的自然人独资企业,依相关法律规定,李燕珍应对煜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告罗灼标与李燕珍系夫妻关系,罗灼标对李燕珍负担的债务亦应负有共同偿还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二被告承担(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煜立公司所负担的债务(包括货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煜立公司向原告承运轴承商行购买轴承等材料,后双方于2014年5月30日进行对账,煜立公司确认尚欠货款230515元未付。之后,承运轴承商行的经营者张静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3��作出(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判决煜立公司向张静支付拖欠的货款2305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后,煜立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张静则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15)中二法执字第1031号)。另查:煜立公司系由李燕珍出资3万元于2013年10月29日依法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承运轴承商行则系由张静于2012年9月5日依法注册成立,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再查:1994年1月26日,罗灼标和李燕珍在中山市小榄镇政府婚姻登记处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5)中二法执字第1031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各一份、二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及二被告的婚姻状况证明书两份、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煜立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承运轴承商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已裁决煜立公司负有向张静支付拖欠货款本息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煜立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燕珍系该公司的股东,李燕珍应当对煜立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现李燕珍未出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李燕珍应当对煜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罗灼标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鉴于被告罗灼标和李燕珍均未举证证实��燕珍所负担的煜立公司债务系夫妻双方已明确约定为李燕珍的个人债务,及夫妻双方约定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事实,故本院认定李燕珍所负担的煜立公司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罗灼标亦应负有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燕珍对(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中山市煜立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罗灼标对李燕珍所负担的前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239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此款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重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