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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琴诉被告刘建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徐某某,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