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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与汪四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汪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05-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徐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汪四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四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汪四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四清给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148元、执行费419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汪四清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春归西路(房地权宣城字第00033092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龙宝审 判 员  徐 琛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