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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被告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吴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李红军,男,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吴红霞,女,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军与被告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光辉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