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被告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吴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李红军,男,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吴红霞,女,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军与被告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光辉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