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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商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中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鑫嘉隆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中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鑫嘉隆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商初字第00085号原告常熟市中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莲路22号、商城东路22号(佳和大厦)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靖岳,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鑫嘉隆制衣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压路机村委大楼东侧。经营者许跃生。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中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鑫嘉隆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中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中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中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12元,由原告常熟市中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成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