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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上海九海金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陈莲英、刘玉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上海九海金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静。委托代理人许建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陈莲英。被告刘玉山。原告上海九海金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海金狮物业公司”)与被告刘陈莲英、刘玉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海金狮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建平、郑一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陈莲英、刘玉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海金狮物业公司诉称:2004年2月23日,原告与上海兴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被告签订了《致远大厦业主公约》,约定由原告为致远大厦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如延期缴纳,需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原告自签约至今一直为致远大厦提供物业服务;两被告系致远大厦2102、2103室和2104、2105室业主,两套房屋每月共应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54.40元,被告自2012年11月起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76360元及滞纳金139280.64元。原告九海金狮物业公司提供下列证据:1.《致远大厦业主公约》;2.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3.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物业管理费发票;4.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关凭证;5.《关于催缴物业管理费的函》及邮寄凭证。被告刘陈莲英、刘玉山未答辩。被告刘陈莲英、刘玉山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原告与上海兴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被告签订《致远大厦业主公约》,约定由原告为上海市斜土路XXX号致远大厦提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由业主大会制定新的业主公约为止,1-2楼商铺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30元,3-5楼(有中央空调)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6-24楼(无中央空调)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原告每月初向使用人收取当月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付款期限为账单签发之日起7日内,使用人缴纳上述费用以款项到达物业管理公司账户之日作为使用人付款日,延期缴纳上述费用的,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2个月不缴纳,原告可通过诉讼途径催缴。原告按照约定为致远大厦提供物业服务,因致远大厦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原告为致远大厦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两被告系上海市斜土路XXX号致远大厦2102、2103室(建筑面积152.72平方米)和2104、2105室(建筑面积152.72平方米)业主,两套房屋每月共应支付物业管理费3054.40元,两被告未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催讨未果。2014年10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已按照《致远大厦业主公约》履行了物业服务职责,两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物业管理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两被告存在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事实,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亦成立,两被告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但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远超过两被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数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陈莲英、刘玉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九海金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6360元;二、被告刘陈莲英、刘玉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九海金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滞纳金人民币7636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5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原告已预缴),由上海九海金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80.60元,由被告刘陈莲英、刘玉山负担人民币361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九海金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刘陈莲英、刘玉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利民审 判 员  常彩玲人民陪审员  朱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