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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怀远县三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怀远县三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春光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三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83077-9。法定代表人:葛福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怀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徽春光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427129-6。法定代表人:潘地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春光塑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安徽省怀远县三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到期债务400万元。但被执行人安徽春光塑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诉讼期间,本院以(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春光塑胶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详见清单),现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三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春光塑胶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