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1643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联社与被告袁自鑫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自鑫,张立果,李铁峰,王玲,郭晓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凌志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永会,隆昌信用社主任。被告袁自鑫,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张立果,男,1980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铁峰,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玲,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郭晓慧,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自鑫、张立果、李铁峰、王玲、郭晓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自鑫、张立果、李铁峰、王玲、郭晓慧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123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新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