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建忠与被告郑火森、许美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忠,郑火森,许美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许建忠,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刘海山、陈小勇,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火森,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许美雅,女,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清意、方龙,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忠与被告郑火森、许美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许建忠负担。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