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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孟桂芳诉被告刘媛媛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64号原告:孟桂芳,女,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吴冬阳,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媛媛,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桂芳诉被告刘媛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