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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玉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刘玉祥。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31号。负责人李智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祥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金萍书 记 员 高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