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平,唐山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滦南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倴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平,被执行人唐山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开平区小屈庄幸福花苑。法定代表人张会来。高青平申请执行[唐山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习学军审 判 员 彭文成代审判员 杜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