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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钢浏、王金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钢浏,王金上,浦江县郑宅镇前店村民委员会第12生产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钢浏。委托代理人张美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上。委托代理人黄晨骞。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浦江县郑宅镇前店村民委员会第12生产队。负责人王正来。委托代理人黄晨骞,上诉人王钢浏为与被上诉人王金上、浦江县郑宅镇前店村民委员会第12生产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钢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钢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钢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王钢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代理审判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盛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