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有柱与罗秀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柱,罗秀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335号原告赵有柱,男,1971年4月3日出生。被告罗秀伟,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柱诉被告罗秀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有柱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的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交减、缓、免交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永富人民陪审员 谢维林人民陪审员 彭玉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新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