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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郑州昌煜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天西、陈继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州昌煜实业有限公司,王天西,陈继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17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郑州昌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贾鸿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王天西,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陈继光,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申请人郑州昌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天西、陈继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郑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昌煜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4月3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05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代理审判员  邓青林代理审判员  吕 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茜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