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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刚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5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刚(别名小刚),农民。2005年3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0年7月3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0月18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2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2月4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转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19时40分许,吸毒人员金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刚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李刚因未携带毒品,遂将毒品交易价格、地点等情况告知贩毒人员“抛儿”,并驱车送“抛儿”至临海市杜桥镇魅力金座KTV楼下,在车上将约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金某。2015年2月4日,被告人李刚在其位于临海市杜桥镇恒星公寓403号的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通话详单,情况说明,证人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刚有多次前科、劣迹,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月华人民陪审员  应世龙人民陪审员  郑学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