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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张某甲,女,1990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张某乙,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