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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青岛旺霖工贸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鲁盛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旺霖工贸有限公司,诸城市鲁盛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李金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760号原告青岛旺霖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传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健荣,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鲁盛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旺霖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鲁盛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金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旺霖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5元,减半收取3298元,由原告青岛旺霖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鞠艺涛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娄华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