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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执行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被执行人林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林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燕,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林锦,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燕与被执行人林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林锦的房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