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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薛仁建与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薛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8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岳。委托代理人:朱洪鹤、欧阳昆泼,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仁建,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安全村*组。再审申请人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薛仁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嘉德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其公布的《三角琴现有计时人员绩效改革方案》(以下简称《绩效改革方案》)确定了新的工资计算方式,薛仁建等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后,嘉德威公司按照新的工资计算方式发放工资达四个月,薛仁建等人均未提出异议。二、双方2011年7月签订的《工资计算方法》已被2013年4月27日公布的《绩效改革方案》所替代,2013年5月至7月,嘉德威公司已按《绩效改革方案》足额发放工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三、2004年至2007年欠缴的社会保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薛仁建无证据证明其符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条件,嘉德威公司无需支付薛仁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嘉德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薛仁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嘉德威公司主张2013年4月27日的《绩效改革方案》已替代2011年7月的《工资计算方法》,需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薛仁建在《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栏中签名,仅能够证明其参加了会议,不能证明其已同意新的工资计算方式,故嘉德威公司该主张缺乏依据,薛仁建的工资仍应按照原《工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嘉德威公司在2013年5月至7月间发放给薛仁建的工资低于《工资计算方法》的标准,故薛仁建与嘉德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嘉德威公司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理由成立。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问题,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仲裁时效应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之日起算。双方当事人对薛仁建已离开嘉德威公司的事实并无异议,嘉德威公司主张薛仁建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条件,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嘉德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奕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叶捷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