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栗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28号原告栗某某,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大路李乡栗庄村栗庄25号。身份证号:412825198510098219。被告胡某某,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审判长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