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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郭签峰、四川花好月缘酒业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郭签峰,四川花好月缘酒业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董静,行长。委托代理人:卜兴伟,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岳新杰,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郭签峰,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四川花好月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郭签峰,总经理。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上列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规定期间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长军代理审判员  孙泽海人民陪审员  廖文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