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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立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汝继成与阿城区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立行初字第2号起诉人汝继成,男,身份证号码2301221947********,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阿城区社保局退休公务员,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华府小区B栋1单元1204室。2015年5月14日,本院收到汝继成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一、撤销哈阿公(金城)行罚决字(2014)9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汝继成对哈阿公(金城)行罚决字(2014)9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起诉请求,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款起诉期限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汝继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士祥审判员 :郑卫东审判员 :徐怀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