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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州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立彬与关占强、牛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彬,关占强,牛彦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张立彬。被告关占强。被告牛彦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彬与被告关占强、牛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从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