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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车号为宁A×××××号桑塔纳轿车一辆归被执行人刘某所有,被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1月10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执行人陈某已协商将涉案车辆办理了报废,故无需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张志璐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星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