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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27、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聂保东张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聂保东,张涵,张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27、62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旭东,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聂保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张涵,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张飞,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