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一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雷玮与谭美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玮,谭美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一初字第1044号原告雷玮。委托代理人邓世诚,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美婷。原告雷玮诉被告谭美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玮的委托代理人邓世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美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玮诉称,2012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租金每月125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也依约支付租金3750元及押金2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合同,但被告经原告屡次催讨,拒绝退还房屋押金2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退还房屋押金2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谭美婷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9日,原告(承租人、乙方)与被告(出租人、甲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甲方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住宅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租金定为每月1250元,乙方按季付租金;签约时乙方交纳押金2000元给甲方,合同期满结清所有费用后凭押金条由甲方退回乙方的押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雷玮租房押金及租金共计叁仟元整(¥3000元)。”。2012年5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雷玮交来房租余款2750元整,此据。”在庭审中,原告陈述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被告间系转租关系,其向被告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3750元及押金2000元,两项共计5750元,其并不清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谁,被告将涉案房屋转租给其时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租赁期间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且已将其所有物品从涉案房屋内搬离,在2012年6月30日与被告结清租金、水电、物业费用并验收房屋及屋内物品完好无损后,于当日将涉案房屋交还被告。对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经本院释明本院认定可能与原告主张不一致,原告仍坚持诉讼请求不变更,请求本院据实裁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谭美婷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依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基于这些证据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虽主张本案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据其自认,原被告间系转租关系且并未取得涉案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在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已将其所有物品从涉案房屋内搬离且与被告结清租金、水电、物业费用、验收房屋及屋内物品完好无损并将涉案房屋交还被告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7栋2906房的押金2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美婷应向原告雷玮返还南宁市青秀区房屋的押金2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谭美婷负担。此款原告雷玮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韦伟杰人民陪审员 赖观凤人民陪审员 江高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