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卫学申请执行锦艺物业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学,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管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吴卫学,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师灵镇北王村委5组。被执行人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4号。法定代表人许领,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管民二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吴卫学到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丰街1号16号楼1单元1层6号房屋过户至吴卫学名下的手续(过户所需相关费用由吴卫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