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辛洪章与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先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洪章,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先亮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919号原告:辛洪章。被告: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诸先亮。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洪章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洪章撤诉。案件受理费27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