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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辛洪章与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先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洪章,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先亮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919号原告:辛洪章。被告: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诸先亮。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洪章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洪章撤诉。案件受理费27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