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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终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连海阔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海阔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444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连海阔。2012年10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31日被裕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曹英岭,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海阔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裕刑初字第0012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连海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10月初,赵某甲、庄宇峰、武某(另处)及陈某甲、张某甲、韩某等人租赁被告人连海阔的房屋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世澳湾小区西侧门脸房内开设赌场,并雇用谷某(治安处罚)、郑某(治安处罚)看门、望风,雇用赵某乙(治安处罚)为收银员。截止到2012年10月7日赌场被查获,该赌场共开设四天,涉案赌资849650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连海阔供述:2012年3、4月份,我想开一家百家乐赌场,在世澳湾租了一个门脸房,并进行了装修,当时起名叫鑫盛,后来公安机关查的紧没敢开。到了9月份,我欠了房租,房子又不舍得退掉,这时武某找到我,想要占用我的场地开百家乐赌场,我就答应了。9月28日中午,武某带着一个姓赵的、一个叫立子的、还有一个姓陈的找到我谈合作经营的协议,我作为甲方,他们五个作为乙方,他们将每天20%的利润给我作为场地占用费,我负责提供场地,他们经营管理。2012年10月3日下午我们按约定签合同,他们派姓陈的作为代表和我签的合同,这时我才知道那人叫陈某甲,赌场一直经营到10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封了,此期间也没有分给我利润。赌场开业这几天我很少上去,都是韩某将每天经营情况的单子给我,上面记载有每天的亏盈情况。武某、韩某、陈某甲、一个姓赵的和“立子”基本上每天都在赌场盯着。关于总账单上载明的分机号1-15代表14台百家乐分机(没有13号机),总上分表示每台赌博机每一天参赌人员在本台机子上上的分,每一分代表一元钱,总下分表示参赌人员在本台机子上退出的分数,每一分代表一元钱,带有“-”的表示这台机子赔了,没有“-”表示挣了,总账是总上分与总下分之和,总押分代表是一天这台机子所参赌人员的每一次押分的数量,跟输赢没有关系。2、同案犯陈某甲供述:2012年国庆节前,我在石家庄市平安大街南三条附近的一个动漫城做杂工,一个叫赵哥的男子跟我说他在世澳湾小区开了一个动漫城,让我过去干活,主要负责日常的管理,并说好每月工资3000元,我就答应了。在10月1日,我来到世澳湾动漫城,赵哥要我和一个姓连的男子签协议,是姓连的男子将世澳湾的房子租赁给赵哥,赵哥称自己有工作,出面不方便才让我签,我就在协议上签了。协议签订后过了两三天我就过去上班了,上班后我才知道这不是一个动漫城,是一个百家乐赌场,我在赌场主要是哪里缺人手,我就补充到哪,有时候也负责望风防止警察来查,我不负责管理,也没在赌场投过资,我在那干了两三天就不干了。赌场由一个姓韩的、一个叫良子的、还有一个叫立子的以及赵哥具体负责管理,有聘请的三四个保安负责在门口望风和维护赌场的秩序,三四个服务员负责收钱。每天赌场有一二十人来赌博,我都不认识,具体收钱多少我不知道。3、同案犯张某甲供述:2012年10月初,世澳湾赌场开业,我去那干活,约定每月给我5000元工资,去了之后才知道赌场是武某、韩某、还有一个叫“庄总”的及另外两三个南方人一起开的,还有一个叫连海阔的也在赌场里。我在那待了两天,我也参加赌博了,我带来40000元,赢了60000元。一个叫范某的输了钱,我借给他共计100000元(以代金卡形式),之后也没还,也没有要利息。我在赌场被武某派去负责管理参赌人员吃喝等杂事,武某、韩某、“庄总”等几个南方人可能是股东,因为他们经常在那待着,具体股份分配我不知道。4、同案犯韩某供述:2012年9月底,武某介绍连海阔和一个叫“庄总”的南方人认识,之后他们签订了协议,连海阔将世澳湾的房子租给“庄总”开赌场,连海阔占20%的股份,我和张某甲、武某负责往赌场拉客人,我们挣10%的“返水”(回扣),每月再有5000元工资,我们没有公司的股份。2012年10月初赌场开业,老板是“庄总”。张某甲、武某负责带客人,还有两三个保安,以及五六个收银员,开业5天就被公安机关查抄了。开业这几天共有十几个人来赌博,我们的“返水”(回扣)还没有收。赌场是武某介绍给南方人“庄总”的,“庄总”等人具体负责经营,利润的20%给连海阔,其余利润归“庄总”等人,“庄总”是总负责的,“表哥”是具体负责管理的,还有一个姓赵的在里面也有股份。“表哥”是“庄总”的亲戚,是他的表哥,因此我们就叫他表哥,他平时在赌场负责经营,和连海阔的协议也是他签的。5、证人武某的陈述:2012年9月底,我知道连海阔在世澳湾有一个百家乐的游戏场地,但由于没有客源就没有开张。后来知道韩某、赵某甲、张某乙、还有一个叫“表哥”的和一个叫“陈哥”的南方人要开百家乐,我就给他们做了介绍。在连海阔的场地内双方见了面,我当时也在场,他们双方达成了合作意向,内容是“占用连海阔的场地,由韩某负责经营,连海阔收取利润的20%作为场地使用费”,他们还让我帮忙联系百家乐的主机。我给他们介绍了广州的一个厂家的小郭让他们相互认识,之后在世澳湾的场地,小郭与韩某见了面,他们谈的合作内容大概是“韩某交给小郭10000元押金,小郭提供百家乐主机,小郭占20%股份,韩某占75%股份”小郭在2012年10月4日将主机送来,当天就开业了。我在他们开业后还给他们介绍过客户去那玩,韩某按客人输钱的5%返给我。张某乙(立哥)在赌场是经理,具体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不知道他占多少股份。我介绍的一个叫刘某甲的将钱输完了,我还借给他30000元,张某乙(立哥)借给他15000元。第二天,刘某甲说累了要去洗澡,并称和家里联系好送钱来,在洗浴时得知警察把赌场查抄了,刘某甲被带走了。约定好的5%返钱也没给我。6、证人赵某甲陈述:2012年10月初,我去世澳湾西侧洗车时遇见一个朋友(叫小连),是租房子的,我跟他到门脸看了一下,没有注意当时屋里有多少人,好像是小连要把房子租给南方人,具体的情况不清楚。7、证人郑某陈述:2012年10月6日由武某介绍到赌场来的,说好每月给我2000元,我在那当保安,负责看门、放哨,不让陌生人进去,有警察来查就给里面报信。我们保安组共三个人,还有谷某、武某柱,和我们上一个班的还有三个女服务员,她们负责收参赌人员的钱,给他们上分。赌场老板听说是叫连海阔。8、证人谷某陈述:2012年10月5日到赌场当保安,说好每月给我2000元,5日早上是一个叫连总的人接待的我,他让我负责看门,放哨,不让陌生人进去。还有三个收银的服务员,他们负责收取参赌人员的钱,给他们上分。9、证人赵某乙陈述:我是赌场的服务员,刚上了一天班,是崔红玉介绍来的,月工资是2000元,我主要负责收钱上分,赌场有四个保安,五个服务员,经理我没见过,我只认识谷某,其他情况不知道;10、证人范某陈述:2012年10月7日凌晨,我喝了一点酒,到世澳湾一家百家乐赌场玩,店里有个自称是“立子”的老板给我上的分,结果输了,直到凌晨5点,我输了十多万。11、证人刘某甲陈述:2012年10月4日13时左右,武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一个朋友的赌场玩。10月6日,我参加同学聚会喝了点酒就给武某打电话想去玩会,我到了之后,由武某带着进到赌场,当时有七、八个人在赌。我先上了300元分(每元一分)输光了,之后又分别向武某和张某(记不清叫什么了)借了45300元(扣除利息)又都输光了,武某他们让我打了欠条。我给家人打电话凑钱,但一时凑不齐,就被他们带到军豪洗浴了,10月7日下午15时,我的家人带着公安机关找到了,并把看守我的人带到派出所了。12、证人张某陈述:2012年10月6日10时左右,我去世澳湾小区的百家乐赌场玩,白天输了近5000元,我一直没走,到了晚上碰到了范某,他玩输了我就以保证人的形式向一个绰号“立子”的人先后借了100000元,结果都输,范某没钱还就报了警。13、证人刘某乙的陈述:2012年10月7日1时许,刘某甲给我妻子发短信称没脸回家了,我们感觉出事了,就打电话给他,才得知赌钱输了3万元,我们找到世澳湾小区,与那里的人见了面,他们称要赶紧凑钱,要不就加钱,我们感觉事情很严重就报了警。14、赌博总账单统计情况证实,2012年10月3日至4日赌资119750元,10月4日至5日赌资502400元,10月5日至6日赌资90100元,10月6日至7日赌资137400元,以上共计849650元。15、合作经营协议书证实,2012年10月3日连海阔(甲方)与陈某甲(乙方)签订世奥湾电玩城合作经营项目协议书(合作期限自2012年10月3日至2013年10月3日)。16、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连海阔与石家庄安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涉案赌博场地的房屋租赁合同。1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归案说明、抓获证明、被告人连海阔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海阔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提供资金、场地、技术及其他直接帮助,涉案赌资达84965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连海阔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连海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连海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对查获的赌博机等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连海阔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我没有直接参与赌场经营,与陈某甲订立合作协议是开电玩城不是赌场,他们出资金,用分成顶我的房租才有我20%的股份;赌资849650元与我无关,我只是收房租,我作用较小,自愿认罪,原判量刑不公,请求依法改判。被告人连海阔辩护人曹英岭辩护称:一审判决认定连海阔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提供资金、场地、技术及其他直接帮助,与证据不符;连海阔的动机是通过转租来弥补租房损失,没有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一审判决对连海阔量刑四年相对于同案犯显然不公平。请求公正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连海阔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有原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赌博总账单统计情况、合作经营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归案说明、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连海阔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提供资金、场地、技术及其他直接帮助,涉案赌资达84965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连海阔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连海阔没有直接参与赌场经营,没有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用经营利润分成顶租金才有其20%的股份,经查,连海阔与陈某甲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为赌场提供场地并提取赌场利润的20%,故连海阔亦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对连海阔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均已认定,并已从轻作出处罚,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连海阔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彩然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戚凤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迪 来源:百度“”